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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5条

山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5条

2021年03月16日 19:27 - 来源:山阴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切实打造“六最”营商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多渠道引进资金,高质量引进项目,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据《朔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我县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除享受本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三条 按照《朔州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和《山阴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我县重点鼓励发展以下产业:①装备制造业、②新材料产业、③新能源产业、④碳基新材料(现代煤化工)产业、⑤特色现代农业、⑥现代旅游业、⑦现代服务业(包括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⑧轻工纺织业及建材加工业,八大新兴产业以及信息技术、节能环保、军民融合、“双创”孵化新产业等。本地企业扩大再生产,符合上述产业项目同样享受该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类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亩均投资200万元;进园区的工业类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亩均投资310万元。

  对于我县引进的真正体现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影响大的项目,以及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到我县设立研发机构和总部经济企业,可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

  第五条 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产、三产类项目,3000万元(含)以上的二产类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优惠政策;煤炭资源整合、采掘、生产、洗选加工、运输、火力发电、风电、光伏发电和房地产等项目,不在此优惠范围之内。

  第六条 对于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核确认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七条 产业用地保障政策

  (一)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依法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拍挂”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二)外来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供地政策,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和产业特点,可在5年至30年之间分档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并根据土地出让时间年期依法设定出让价格。

  (三)入开发区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7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四)对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和规划的工业用地,允许进行整体或分割转让,转让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根据产业类型和项目建设情况明确转让限制条款、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地上附着物权属关系,约定自用或出售比例、优先收购权等事项。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五)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科技创业载体、“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第八条 产业用地优惠政策

  (一)实施的文化创意、科教研发类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开发建设后可以进行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分割转让以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为基本单元进行,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分单元、分跨转让。

  (二)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能独立使用、符合分割办证要求的前提下,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三)鼓励集约用地和建设多层楼房标准厂房,在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符合出让手续的,允许分层出让厂房使用权。

  (四)对新上新兴产业项目,由县政府或开发区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征地拆迁和“九通一平”。对不具备统一场平条件的,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后,企业自行组织实施,财政实行定额补助。对重点鼓励发展的工业类项目,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供热配套费,其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五)针对我县现代化服务业滞后现状,为鼓励其发展,投资在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商贸流通、康养等项目,如商贸综合体、特色小镇,土地出让后除上缴省级基金和给予农民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外,县财政从县级留存的土地收益中分别奖励20%、30%、50%、100%。

  (六)对主体灭失和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修复后的土地和增加的建设用地优先社会投资主体使用,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后的收益按比例分成。

  (七) 支持旅游项目发展。1、旅游项目中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2、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在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3、自驾车旅居车营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按原地类管理。4、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土地建设的冰雪项目、乡村旅游项目,出让底价以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八) 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第三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凡被认定为招商引资新上转型工业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率水平的90%予以奖励。

  第十条 凡被认定为绿色现代农业项目、现代物流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率水平的100%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率水平的10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60%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凡被认为现代服务业项目,①国内外大型企业以及有影响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县依法设立企业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业务处理中心、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分销中心等项目,优先安排进驻规划建设的产业园区;②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对于集团化经营的现代服务企业在组建集团资格、工商登记手续、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③在我县实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商贸流通项目,县财政按其投入营运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安排给企业用于发展;④在我县新建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如规模扩张到5000万元以上,按申报指南为其申报省级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凡认定为旅游项目(包括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酒店、旅行社、休闲康体文化娱乐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经县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旅游项目),①投产三年内按企业缴交所得税本县留成部分的10%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再生产;②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所得税本县留成部分,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安排30%、20%、10%的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除享受朔州市上市企业奖励外(详见市优惠政策第十一条),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财政补助。

  第十五条 积极引进高端技术人才。包括:①国家两院院士来我县从事科研或技术开发工作的;②博士生导师、国家级专家以及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在我县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省市引进人才津贴补助外,根据对当地的贡献率,县财政将给予更优惠的特殊津贴。

  第十六条 新办投资工业转型企业竣工投产后,从当年起连续3年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连续奖三年。

  第四章 其它要素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个县级领导总抓,一个服务班子跟进”保姆式服务。项目确定后,投资单位提供所需资料,由服务班子办理所有审批手续,企业不跑部门、不直接面对征地群众。外来投资部门不能只负责签约,而要负责项目的落地、开工、建设、投产等全程跟踪、服务和指导,要承诺签约兑现。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留县部分全额返还。项目建成后需要收费的,属市级以上收取的,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属县级收取的,三年内除污水处理费、工本费按下限收取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

  第十九条 对规模以上的农业和服务业类招商引资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免费进行员工基础性岗前和在岗培训。

  第二十条 水、电、气、暖政策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电价。开发区整体作为大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交易电量不加价出售,可享受0.375元/千瓦时左右的优惠电价。我县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探索售电模式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二)基准工业气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用户改“转供”为“直供”,享受天然气2.85元/㎥(夏季)、3.35元/㎥(冬季)、煤层气2.35元/㎥的价格。支持在经济开发园区建设集中燃气供应站,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三)基准水、暖价格。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暖、气等生产要素需求,可享受工业用水价3元/吨,基准供暖按建筑面积4.8元/月∙㎡的价格,县政府可给予价格补贴。

  第五章 优惠政策中介奖励标准及落实

  第二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对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产、三产类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的二产类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引资人,其中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高科技项目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6%给予奖励引资人,资金上限为人民币500万元。

  (二)对于引进总投资5亿元以上(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引资人除享受除按朔州市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外,同时享受县优惠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优惠政策具体落实

  (一)申请

  投资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每年12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外来投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结合享受奖励的类型,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投资合同(原、复印件);

  2.申请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签约、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

  5.土地出让金支出票据(复印件);

  6.项目投资明细、固定资产投资明细;

  7.项目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银行汇款单等(复印件);

  8.项目开工建设、投产证明;

  9.资产负债表、纳税票据证明;

  10.其他需提交的印证资料。

  (二)审核

  招商引资奖励申请、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在每年1月底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申请,交由山阴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资金来源

  县政府每年安排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扶持资金。

  (四)兑现

  (一)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

  (二)审定后,县财政部门按照本优惠政策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外来投资部门,并由外来投资部门设立专户对奖励资金进行管理。

  (三)外来投资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兑付奖励资金。

  (四)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总额不变。

  (五)奖励资金申领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申领人为法人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持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在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申领人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申领人获得的奖金收入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 本地企业的新上项目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具体事项由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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